不影响的:
1、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的规定,公民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是可以改名字的;
2、由于《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其内容原则上来说,是不能更改的,而当事人在出生证上的名字,会在当事人的户口本“曾用名”一栏体现;
3、所以,不管是当事人的“常用名”(现在的名字)还是“曾用名”(出生证明上的名字)都对应的是同一个对象(当事人),不会对签 证等,有影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3〕52号):
三、建立健全有效工作机制 :
(二)严格信息变更。《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对证 件记载的信息原则上不作变更。对申请人申报新生儿出生登记欲变更新生儿姓名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新生儿姓名登记为曾用名。
改名子后 原用名在户口本上注明为曾用名
影响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