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火车站售票点代理的规章制度?

2024-11-28 09:10:00
推荐回答(1个)
回答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铁路客运售票改革,规范客票代理业务,适应市场竞争和满足旅客购票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局客票系统建设和售票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路局票务中心及局管内所有计算机联网售票车站与企业法人组织之间,开办的铁路客票销售代理业务。
  第三条 铁路客票销售代理,是指受铁路局票务中心和铁路车站委托,经铁路局客运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在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办理的铁路客票销售经营性业务。
  第四条 铁路局客运营销管理处为全局客票销售代理业务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 代理铁路客票销售业务,须遵循以下原则:
  1、代理售票网点的设立必须符合铁路局客流吸引区内的规划和布局,并直接面向社会服务,方便旅客购票。
  2、代理企业应严格遵守铁路规章制度,以法经营、按规定收取服务费用、缴纳税金并维护正当商业竞争。
  3、主动接受铁路局、铁路分局和车站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并履行代理人的权利义务 ,为旅客提供优质服务,维护铁路形象。
  第二章 代理条件
  第六条 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第七条 其营业许可范围内必须有经当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的铁路客票代理业务。
  第八条 注册资本或固定资产值在10万元以上,其中流动资金不低于5万元。
  第九条 客票代理营业地点一般应设在旅游景点、繁华的商业街或居民密集的社区内。
  第十条 必须具备下列营业条件和经营业绩:
  1、具有固定的临街营业场所,用于为旅客售票服务的营业室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
  2、具备电话、传真机、稳定的电力电源及用于计算机联网的电信通道。
  3、备有铁路客运规章、客票发售相关的业务资料和旅客购票查询所需的揭示、揭挂等。
  4、有2~3名经铁路售票业务培训并取得上岗合格证书的售票人员。
  5、年客票代理销售量日均应不少于10张。低于规定销售量的代理网点次年原则不再续签代理售票合同。
  6、必须采用计算机终端联网售票的方式。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经营铁路客票销售代理业务,代理人应首先确定被代理人(车站,即委托人)。代理与委托双方明确委托与代理意向后,签订《铁路客票销售代理意向书》(式样见附件一),并向委托人提交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经营铁路客票销售代理业务,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文件、资料:
  1、申请书;
  2、企业经营许可证及相应法律文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经营地址、联系电话;
  4、营业场所地址、房屋、营业设施和通信设备情况;
  5、企业固定资产及流动资金验资证明;
  6、售票人员名册及业务培训合格证的影印件;
  7、对所在地区及周边客流吸引区客源市场、客流量的调查、分析及预测报告;
  8、委托人(被代理车站)的《铁路客票销售代理意向书》。
  第十三条 收到代理申请后,委托方依照本办法规定并根据车站售票、布点需要和车站客票系统资源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代理条件并同意代理的,以书面形式连同相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分局客运营销管理分处。分局客运营销管理分处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汇总以文件形式报路局审批。
  第十四条 铁路局客运营销管理处根据客票系统总体规划要求,对符合代理条件的,以文件批复下达各分局,由分局组织委托合同的签订,并组织代理人员业务培训,核发售票人员上岗证书。
  第十五条 客票销售代理网点售票设备的安装、使用及技术维护,由铁路局、分局电子计算机主管部门负责:
  1、铁路电子计算机主管部门依据路局客运营销管理处的批文进行客票销售代理网点售票设备及应用的安装。直售代理网点由路局电子中心负责,车站代理网点由所属铁路分局电子所负责。
  2、代理网点售票设备应按照铁路客票系统统一技术标准进行配置。售票设备、系统和应用软件购置及安装费用由代理人负担。
  3、设备、软件支持和技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由铁路局电子中心同路局客运营销管理处拟定并纳入客票销售代理合同。
  4、路局电子中心和分局电子所应与代理人签订技术支持、维护合同,并作为客票销售代理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同时生效。
  第十六条 客票销售代理网点设备安装调试完毕,经路局票务中心检测认可后,由路局票务中心对客票销售代理网点进行授权开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