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是对于起诉条件的规定
法律分析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其中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依法裁决纠纷双方的民事法律关系,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称之为起诉。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便于人民法院对起诉进行审查,法律对起诉的条件进行一定的规范是必要的,这有助于原告在正式起诉前对诉讼目的、诉讼对象、受诉法院等一系列事项进行全面考虑,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漫无目的的滥诉,也有助于规范审判秩序。根据本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符合以下四项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所谓“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当事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只有为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而提起诉讼的人,才是本案的合格原告。例如,在损害赔偿诉讼中,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原告,是认为自己民事权益受到侵害而主张侵权人负赔偿责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原告,应当是合同的一方因对方不履行合同中的义务,而依合同主张权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又如,在离婚诉讼中,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原告,是指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一方。
(二)有明确的被告
原告提起诉讼,应当明确被告是谁,也就是要明确原告与谁发生了民事争议,或者是谁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没有明确的被告,只有起诉的人,而无应诉的人,人民法院无从进行审判活动,因而也就不可能受理。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必须明确其起诉所要解决的问题,也就是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自己民事权益的具体内容。一般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或者法律事实,比如,请求确认双方的收养关系,请求确认某公民失踪或者死亡;二是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给付义务,比如,请求对方赔偿损失,请求对方偿还贷款本息,请求对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三是请求变更或者消灭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比如,请求离婚,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应当根据事实和理由。原告提供的事实主要是纠纷发生的事实经过,即客观情况。有证明客观情况的证据的,应当提供证据,并在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说明提出诉讼请求的理由。要求原告在起诉时提供证据,以说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是有根据的,这对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必要的,但是,应当说明的是,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时,不以要求原告提供足以胜诉的证据作为立案条件。起诉是原告的诉讼权利,至于是否胜诉,人民法院应在审理中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以及人民法院自己调查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才能最后认定。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1.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主要是指符合本法第三条规定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例如,因婚姻、继承、侵权赔偿、抚养、赡养、相邻关系、合同、劳动以及海事海商等纠纷提起的诉讼都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如果起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起诉人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2.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提起的诉讼,除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外,还必须是根据本法第二章管辖的有关规定,属于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例如,根据本法第三十四条对专属管辖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只能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起诉事项不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起诉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修订后,2013.1.1.起施行的《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是: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按照通说,该条的理解为一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原、 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有民事法律上的牵连。二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当事人一方的法律关系直接影响了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关系。三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本诉案件的处理结果而定。
目前民事诉讼法的这条规定受到质疑,在诉讼法上,只给有足够资格的当事人以救济,这历来是获取救济的重要限制。这种理念的弊端在于忽略了公共利益的存在,关闭了对这些权利的救济之门。随着现代法治的发展,这种严格的“直接利害关系”原则,受到人们的质疑和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