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建国以后至1978年这一时实行的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
2、计划经济(Command economy),或计划经济体制,又称指令型经济,是一种经济体系,而这种体系下,国家在生产、资源分配以及产品消费各方面,都是由政府或财团事先进行计划。由于几乎所有计划经济体制都依赖政府的指令性计划,因此计划经济也被称为“指令性经济”。其余的三种经济体系是市场经济体系、传统经济体系和混合经济体系。
3、建国头七年,我国逐步走上了计划经济体制的轨道。它的基本形成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49年10月-1950年6月)是计划经济体制的萌生阶段。1949年底,我们没收了2858个官僚资本主义的工业企业,建立了国营工业(占全国工业资金的78.3%),掌握了国民经济命脉,开始建立了社会主义公有制。不久,对非公有制的私营工商业实行了调整,使私营企业初步纳入了计划生产的轨道。在组织机构方面,1949年10月建立了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以后,又相继成立了其他专门性的负责计划管理的中央机构。如全国编制委员会、全国仓库物资清理调配委员会,指定人民银行为国家现金调度的总机构等。通过这些机构,国家开始对经济活动实行行政指令的直接管理。1949年冬,中央确定实行全国财政经济统一管理的方针,并通过1950年2月召开的全国财政会议,以指令性方式提出了“六个统一”:财政收支统一、公粮统一、税收统一、编制统一、贸易统一、银行统一。这一时期已开始提出发展国民经济的某些计划和措施。如粮食、皮棉、煤炭等安排了1950年生产的计划指标。在此期间,还进行了某些年度计划的试编工作。如1949年年底编制出《1950年全国财政收入概算草案》,1950年5月又试编了包括农业、工业、文教卫生等20多项内容的《1950年国民经济计划概要》,为后来编制中、长期的国民经济计划摸索了经验。1950年6月举行的党的七届三中全会认为,这一时期在对旧的社会经济结构进行不同程度地重新改组的同时,老解放区“特别是东北,已经开始了有计划的经济建设”。但在新解放区“还没有获得有计划地进行经济建设的条件。”
第二阶段(1950年6月-1952年8月),是计划经济体制的初步形成阶段。党的七届三中全会以后,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创造有计划地进行经济建设的条件。1950年8月,中央召开了第一次全国计划工作会议,讨论编制1951年计划和3年的奋斗目标。要求各部门先订出3年奋斗目标和1年计划,然后由中央综合拟出全国计划纲要。会后,3年奋斗目标虽然没有形成计划文件,但已初步形成了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决策等级结构的雏形。即决策权归国家,决策权力的分配采取行政方式形成条块分割的等级结构。以后,中央首先加强了对国营工业生产和基本建设的计划管理。“在工厂内,以实行生产计划为中心,实行党政工团的统一领导”。在基本建设方面,把建设单位划分为“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两种具体投资额,并确定把重点摆在交通运输的建设上。其次,在对农业、手工业的计划领导方面,在1951年9月召开的第一次互助合作会议上,提出在完成土改的地区,通过开展互助合作运动,克服农民分散经营中的困难,以保证国家农业生产计划的实现。并积极地推广生产互助组与供销合作社的“结合合同”制度的经验,使互助组有计划地生产和消费,供销社实现有计划地经营。对手工业生产,中央要求各地将组织和发展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的计划,纳入地方工业计划,并以国家和上级合作社的订货作为发展手工业生产的关键。第三,在1950年调整私营工商业的基础上,要求私营工商业遵照执行政府制定的产销计划。当时开展的“五反”斗争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彻底查明私人工商业的情况,以利团结和控制资产阶级,进行国家的计划经济。情况不明,是无法进行计划经济的。”第四,在市场管理方面,国家指令要求国营贸易公司正确地执行价格政策。总之,在党的七届三中全会以后初步形成了我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决策结构,在国家的集中统一领导下,以制定指令性的经济发展计划的形式,对国民经济各方面开始实行全面的计划管理,计划经济体制已初步形成。到1952年8月,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任务已提前完成。毛在政协第一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上宣布:“经过两年半的奋斗,现在国民经济已经恢复,而且已经开始有计划的建设了。”
第三阶段(1952年9月-1956年12月),是计划经济体制的基本形成阶段。1952年9月,毛泽东提出了“10年到15年基本上完成社会主义”的目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计划经济体制进一步健全并得到法律的确认,在已建立的各种专门性的计划管理机构的基础上,1952年11月成立了国家计划委员会,1954年4月中央又成立了编制五年计划纲要草案的工作小组。该小组在1951年以来几次试编的基础上,以过渡时期总路线为指导,形成了第一个五年计划草案(初稿)。经过法定的审批程序之后,“一五”计划由国务院以命令形式颁布,要求各地各部门遵照执行。1954年我国制定和颁布了第一部宪法,其第十五条规定:“国家用经济计划指导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造,使生产力不断提高,以改进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巩固国家的独立和安全。”这表明,计划经济体制已成为我国法定的经济体制。
总之,建国初期在产权方面,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实现了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目标的追求;在对经济活动的管理形式方面,以行政命令方式制定颁布了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并于1956年底提前完成了“一五”计划中预定的大部分指标。在实际经济生活中运行的这种计划经济体制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文确认为国家法定的经济体制。因此,到1956年底我国的计划经济体制已基本形成,并具有自己的若干特点。
我国建国以后至1978年这一时期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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