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起诉离婚,是否被告不同意,法院就会判不离

2024-11-25 18: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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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您好,法院判决夫妻是否离婚的标准不仅仅在于双方是否同意,在很多情况下,选择诉讼离婚的当事人,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也非常多。最重要的判决标准在于法官认定双方是否已经达到感情破裂,且确无和好可能的,法官才会判决离婚。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32条 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婚姻法规定的一个兜底条款。我们认为,其他情形主要应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感情破裂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于 1989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列举了14种可以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标准,如下: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依法被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回答2:

离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
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是: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如果法庭认为你们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是不会准予离婚的。
1、你有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并让法庭采纳的一审就能判离婚了。
2、如果一审判决不离婚,半年后可以二次起诉离婚,判决离婚可能性较大。
3、分居满二年后再起诉离婚,都会判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