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简易程序为立案之日起3个月,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为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有特殊情况的,报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延长6个月。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简易程序为受理后20日内审结,普通程序为受理后2个月内宣判,最迟不得超过3个月。
在行政诉讼程序中,简易程序为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普通程序为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予以延长6个月;一审案件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则需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搭培者
第二百二十条
适用简知薯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八十三中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