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的行文规则有什么要求?

2025-01-01 11:0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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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一般规则
  (一)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二、上行文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得抄送下级机关。上行文要避免多头主送,所以在写上行文时,主送机关只有一个,但是可以抄送其他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请示这个文种较为重要,和报告的区别主要有三点。
  1、请示应一文一事;报告可一文一事,也可一文数事。
  2、请示需上级回复;报告不需上级回复。
  3、请示需事前行文;报告可事前行文、事中行文、事后行文。
  (五)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也就是公文一般不主送负责人个人。
  (六)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三、下行文规则
  (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内设机构除了办公厅(室)外是不允许对外行文的。
  (三)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四)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五)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考点在于必要时,不是必须抄送。

回答2:

一、上行文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得抄送下级机关。典型上行文包括请示和报告,在请示中由于需要上级领导同意方可向下落实,所以在上级领导还没有同意的时候抄送给下级机关会浪费沟通成本,但是可以抄送上级和同级,如某市环保局预申请资金用于环保事业,则主送给市政府,同时可以抄送给财政部门。

(二)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如某市想再设一个区,按照逐级行文的规则应当报送给省政府,但省政府没有权力决定区域划分,需要省政府再上报给国务院,那么省政府需要在公文中加入自己的意见方便国务院决策,不能原文转报。

(三)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请示要求一篇公文中只写一个主题的事项,不能一文多事,且报告属于陈述性公文,一般领导机关收到报告后并不会回复,如果在报告中夹杂请示,则请示事项会被搁置。所以报告这类非请示性公文中不写请示事项。

二、下行文规则

(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如刚才市环保局请示资金事项写给市政府,那么市政府批复环保局属于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可以抄送给财政部门,若公文事项重要则需要同时抄送省政府。

(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如教育厅写给教育局等以此类推。

(三)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公文涉及多个部门,则代表多个部门以一个共同的意志在发文,若某一机关擅自以多个机关的名义发公文,后期涉及担责上就可能多个部门一起担责,而涉及的部门并不知情,所以事前要进行协商。否则上级领导有权撤销此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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