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 :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规定「夫妻离婚者,对于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之行使.未协议或协议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机关、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之请求或依职权酌定之。」夫妻双方离婚后,监护权及探视权皆详载于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后,双方应依约定履行权利义务不得违约,以免影响子女之利益。有探视权之一方,基于爱心要探视子女,这是人之天性,是任何人无法割舍的,有监护权之一方无故不给有探视权之一方探子女,有探视权之一方,可向法院主张权利,请改定监护权或酌定行使对未成前子女权利义务之内容及方法。或有监护权之一方,若未尽保护、教养未成年子女之权利义务时或滥用权利,拒绝有探视权之一方探视子女时,显然对未成年子女是不利的,且违反人性及协议离婚或判决离婚之约定,一方自可依民法1055条第三项之规定,请求法院改定监护权。.................... 在离婚协议书中.如果甲方获得监护权(抚养权).另乙方必须有探视权.即使乙方放弃.在协议书上这项协议是无效的(因违反公序良俗.违背亲情人性是无效的)探视权无法剥夺没有担任 监护的一方,对未成年 子女,可以要求探视,这就是「探视权」。....................有监护之一方仍不履行,则可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强迫监护人交出儿子给没有监护之一方探视。如监护人仍拒绝配合的话,可依强制执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命他方容忍无监护权之一方行使探视或禁止他方为阻碍探视之行为,若其仍不履行,执行法院得拘提管收之,或处新人民币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之怠金。
您好探视权是只有父母才有之权利祖父母恐怕是没有此权利应该当初要求法院协助跟对方争取的 有问题来信或到博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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