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嫖娼的,应当如何处罚?

2024-12-30 04: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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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处理时,按照以下量罚基准执行:对卖淫嫖娼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具有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卖淫嫖娼、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卖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等属于“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卖淫嫖娼人员,除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

对具有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多次卖淫嫖娼、18周岁以上人员卖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收容教育;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劳动教养在我国已废除),并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因具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以及70周岁以上人员实施卖淫嫖娼等情形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扩展资料: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废止

2020年4月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对《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予以废止。

2020年6月12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废止《四川省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对卖淫嫖娼活动的查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卖淫嫖娼

参考资料来源:四川新闻-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四川省查禁卖

回答2:

回答3:

卖淫嫖娼不构成犯罪,处10-15日行政拘留,5000以下罚款。公共场合拉客招嫖,处5日行政拘留,500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