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中对农民工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有什么规定

2024-12-26 21:4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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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19%,按招用的农民工人数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本人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2001年按7%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个人缴费由用人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个人缴费的比例,今后随着企业职工缴费比例进行统一调整,最终达到8%。
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委托用人单位的开户行按月扣缴。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原则上应按城镇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渠道和缴费方式进行。但对使用农民工较少或使用农民工相对稳定,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不方便的用人单位,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签定协议后,可以选择按季度、半年、一年的方式缴纳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农民工按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农民工个人账户存储额,只有在本人达到养老年龄时,才能支取。农民工在达到因家规定养老年龄前死亡,其个人账户存储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农民工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养老年龄,方能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暂按享受一次性养老待遇处理。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重新就业的,可以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转其缴费记录。接续时,只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养老保险基金;跨统筹区域就业的,可以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其个人账户全部随同转移;回农村的,可以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将其个人账户封存,作为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依据,待在本市重新就业后,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其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并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缴纳养老保险费凭证办理转移、接续、清算、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等手续。本市籍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按本办法第十一条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封存个人账户,待重新在本市就业后,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原已参加本市农村养老保险的,也可将其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存储额和按规定核算的待遇转移到其农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没有参加本市农村养老保险的,可在其户口所在地农村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参加农村养老保险,新建个人账户,同时将其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存储额和按规定核算的待遇转移到其新建个人账户中,并按本市农村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