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与行政处罚有什么关系?

2024-10-28 13:3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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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法过程中对违法行为的查处,经常运用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手段。 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与行政处罚是两个有密切联系的不同概念。《行政处罚法》第23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二者的区别如下:一是概念不同。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定程序所给予的法律制裁;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对违法行为人发出的一种作为命令。二是性质不同。行政处罚是法律制裁、惩治;而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目的是要求违法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停止违法行为,其本身并不是制裁。三是具体表现形式不同。行政处罚有警告、罚款、没收、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和拘留等;而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因各种具体违法行为不同而分别表现为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退还、责令赔偿、限期拆除、限期整改等形式。二者又存在着密切联系:一是起因相同,均由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而引起。二是目的一致,二者虽然在表现方式上有所不同,但无论是惩罚还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其目的都在于维持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三是同步进行,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往往同时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明用人单位确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无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均应责令其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