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集体化运动发生在1930年。
农业集体化(俄语:Колхоз),苏联领导人斯大林,为宣导共产主义,于1930年1月5日所推行的政策。1934年苏联政府宣布农业集体化基本实现。苏联农业集体化(agricultural collectivization in the Soviet Union)是通过合作社把个体的小农经济改造成为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过程。引导农民走向集体经济 俄国十月革命胜利以后,列宁依据K.马克思F.恩格斯关于不能用力剥夺小农,必须通过示范和提供社会帮助把个体农民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的生产和占有的思想,制订了农村社会主义改造和通过合作社吸收农民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计划。
1930年3月2日,斯大林在《真理报》发表了《胜利冲昏头脑》一文,批评全盘集体化运动中违反农民自愿原则的过火行为,于是引发了大规模退社的浪潮。1930年6月,集体农庄的比例已经由60%降到了23.4%,斯大林不得不在6月召开的苏共第十六次代表大会上再次改变态度,赞扬全盘集体化的成就并批评反对者是“和共产主义的敌人勾结在一起的人”,又一次掀起了集体化运动的高潮。到1933年底未加入集体农庄的农户仅占0.2%,至此全盘集体化的目标基本实现。
农业集体化政策引起了很多农民的不满,他们在入社前屠杀和出售牲畜,到了1933年,苏联的牲畜总量将近损失了50%。部分农民在绝望中毁坏工具、焚烧谷物,还时常参与纵火、暗杀等破坏活动。全盘集体化也没有给农业生产效率带来明显提高,1932年-1934年之间,苏联出现了严重的饥荒,农业总产值下降了23%。而且在1936年-1940年集体化完成后,农业总产值也只是维持在1924年-1928年的水平。
新中国成立后,如何改变农业落后的面貌,中共领导人选择了一条农业生产关系变革的道路。首先是土地改革,然后是进行农业集体化运动。到1956年几乎所有的农民都被卷入到集体化的洪流中。1958年在全国范围内又展开了人民公社化运动,形成了“一大二公”“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
农业集体化的道路,根据制度变迁的形式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新中国成立到1953年统购统销政策实施以前,这是一个诱致性制度变迁阶段。土地改革后,农民虽获得了土地,但是由于牲畜、生产工具的普遍缺乏,依靠农民的独立的家庭经营,很难完成农业生产的全过程,为了不使农业生产中断,在中国政府的倡导下,农民进行互组合作,使农业生产互助组这一组织形式得到了迅速的发展。第二阶段,是从统购统销政策实施之后到 1958年人民公社体制形成。1953年之后,新中国开始了大规模的工业化建设,这样使农业与工业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为了迅速实现我国的工业化,政府极力压低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降低工业化建设的成本。与这一政策相适应,中共选择了从农业合作化到集体化的道路,这是一个由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阶段。
三大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