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麦克,美国人,1973年出生,1998年来到广州做生意。1999年2月与本公司职员广州姑娘曹菲结婚。婚后由于二人生活习惯和文化观念不一致,经常吵架。2000年3月,曹菲提出离婚,麦克同意,对财产的分割二人也达成一致,遂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协议离婚,但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告诉他们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中国法院提出,二人不明白,就向当地律师事务所咨询。请问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本案涉及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如何办理离婚手续的法律问题。所谓涉外婚姻,是指婚姻双方,一方为外籍人士,一方为中国公民。涉外婚姻分为两种类型:一种为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按照我国法律缔结的婚姻关系;另一种为外国人和外国人之间在中国境内按照我国法律缔结的婚姻关系。1983年8月26日民政部颁布了《关于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涉外离婚的条件和程序作了明确规定,涉外离婚有关程序,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参照该《规定》执行。根据该《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应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因此,在我国境内的涉外离婚不适用离婚登记程序。考虑到许多国家不承认诉讼外的协议离婚的效力,这也要求我国对涉外离婚在程序上要求更加严格。即要求涉外离婚的当事人无论是双方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一律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如果被告在国外定居,受理诉讼离婚案件的法院为原告住所地或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在国外定居,受理案件的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或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如果本案发生在2003年10月1日后,则按照国务院新颁布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中关于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规定办理。原来的涉外婚姻登记规定过于分散,给婚姻登记机关的具体操作和当事人办理结婚、离婚登记造成一定难度。而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将我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与港、澳、台居民在我国内地办理结婚、离婚登记的机关,统一归属于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这样就对结婚、离婚当事人方便多了。法律依据,新《婚姻登记条例》第10条第2款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关于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涉外离婚的条件和程序作了明确规定,涉外离婚有关程序,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参照该《规定》执行。根据该《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应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因此,在我国境内的涉外离婚不适用离婚登记程序。考虑到许多国家不承认诉讼外的协议离婚的效力,这也要求我国对涉外离婚在程序上要求更加严格。即要求涉外离婚的当事人无论是双方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一律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如果被告在国外定居,受理诉讼离婚案件的法院为原告住所地或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在国外定居,受理案件的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或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