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全责,全部费用由对方和对方保险公司承担,应该是对方没有购买人伤的不计免赔,有10%左右的费用是对方车主承担,对方保险公司承担了1000元,剩下的应该由对方车主承担。
“无过失责任险是指投保了本项保险的车辆在使用中(你的车,是三者的附加险),因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如果对方为行人或非机动车不论责任划分,机动车一方需要承担10%,但你的这个案件中对方为机动车,不适用本保险),造成对方人员伤亡和财产直接损毁,保险车辆一方无过失,且被保险人拒绝赔偿未果(可以拒绝,但仲裁和法院在机动车无责的条件下也会判10%补偿给行人或非机动车),对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你也不需要给对方支付费用),保险公司负责给予赔偿”
根本就不适用这条保险,所以就是对方保险公司和对方车主互相扯皮。
直接要求对方保险公司承担他们的费用,剩下的向对方车主索赔。如果觉得索赔过程麻烦,可以找你的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追偿,你的保险公司会先行赔付,之后你的保险公司替你去要钱,要回的钱多退少不补,要多的给你,要少的算保险公司的。如果还要不回来,就申请仲裁,仲裁没解决就起诉,整个过程都是你的保险公司去办,你只需要签署同意的授权就可以。
1.对方保险公司对于你的人员伤害不能全赔,应该是对方的保险中没有不计免赔的人员伤害部分。
2. 但是,事故是对方全责,不管对方有没有保险、有哪些保险,都应由对方的保险公司和对方承担全部损失,与你无关。
3. 你的全部损失: 先有对方的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公司,在对方投保的保险限额内赔偿。超过限额的部分,由对方车主和司机赔偿。
4. 不要听他们的,不要用你的保险赔偿你的人伤部分,这是他们的责任。如果申请你的保险公司赔偿,有可能影响你下一年的额度。
无过失责任险为附加险,必须在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之后方可投保该险种。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伤亡,保险车辆一方无过失时,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10%的经济赔偿外,对于10%以上的经济赔偿部分,在事故责任认定前已由被保险人垫付的医药费用、抢救费用及丧葬费用,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定不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时,保险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按本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在保险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既然对方全责,那么对方就应该全额赔付,如果对方的保险没有购买不计免赔,无法全额赔付的话,免赔部分由司机承担。
如果对方这么扯皮,直接银保监会电话投诉,沟通不成起诉解决。
调解时,对方保险公司可以这样说,如调解不成,你可按事故认定要求对方赔偿全部损失,法院会判决对方保险公司及车主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