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因此,企业实际给员工发放的工资薪金才是真正的工资、薪金所得,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因此2019年1月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当然适用新法,如果员工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已经提交给了企业,企业应该按照新法计算个人所得税,实际发放工资时先预扣税金,然后在次月十五日内进行税金代缴。但是企业财务人员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工资一般先计提(同时计提代扣代缴税金)再发放,可能造成工资计提月份、实际发放月份和税金预扣、预缴月份不一致。下面分两种情形分述如何正确的在2019年1月份实际发放工资时就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2月份按扣除专项附加后计算的个税扣税,可以减除1月份多扣的税款,也可以等年度终了申请退税。
报了专项扣除后,全年都是这样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