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灭火剂总用量
(1)设计用量 确定灭火剂的设计用量时,应注意:
1)要考虑到防护区处在最不利灭火的情况下发生火灾所需要的灭火剂;
2)不能无原则地追求灭火的可靠性而任意增加灭火剂的用量,从而增加灭火系统的投资和降低人们所处环境的安全性。当采用组合分配系统保护一组防护区时,灭火剂的设计用量不应小于需要灭火剂量最多的一个防护区的设计用量。
(2)备用量 确定是否设置备用量,应从防护区的重要性和火灾危险性考虑,即是否允许防护可以中断。因为设置备用量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护的连续性。由于系统储存的灭火剂已泄漏或已释放,或灭火剂储存装置处于检修期,若无备用量均可造成防护的中断。
从系统的经济性和防护的安全性两个方面综合考虑,超过8个防护区的组合分配系统和以下所列重点保护对象的防护区,应设置不小于设计用量的备用量。
1)中央级电视发射塔微波室。
2)超过100万人口城市的通信机房。
3)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或贵重设备室。
4)省级或藏书超过200万册图书馆的珍藏室。
5)中央及省级重要文物资料、档案库。
2.灭火剂设计浓度
灭火剂的设计浓度是指灭火浓度或惰化浓度乘以安全系数后得到的浓度值。而灭火浓度是指在压力为0.1013MPa(大气压力)和规定的温度条件下,扑灭某种可燃物质火灾所需要的灭火剂在空气中的最小体积百分比。惰化浓度则是指在压力为0.1013MPa(大气压力)和规定的温度条件下,不管可燃气体或蒸汽与空气处于何种配比中,均能抑制燃烧或爆炸所需要的灭火剂在空气中的最小体积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