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公款私存的违纪与构成挪用公款犯罪的关键在于公款私存的决定主体是单位还是个人:
若是单位行为,是单位主观意志支配下的行为,公款无论是帐内私存还是帐外私存,只是存放形式的不同,与单位法定账户上的资金并没有实质的差别,可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公款私存的决定主体对行为的定性有决定性的影响。若是个人行为,在没有非法占有公款的情况下,公款私存,则构成挪用公款的违纪。
公款私存的决定主体主要有两种:
第一种情况:单位是公款私存的决定主体。
如单位的领导为了单位的利益,授意经办人将公款存入私人账户。单位收入在单位法定会计账簿、会计科目上不显示。这种情况下,为了单位利益,单位决定公款私存的,仅构成公款私存的违纪。
但是,若单位的领导为了个人的利益,在公款私存过程中实施贪污、挪用、私分国有资产等行为的,可直接按其所涉嫌罪名处理。
第二种情况:个人是公款私存的决定主体。
一种情形是经手公款事务的人员(如财务人员)为了获取银行利息收入,违反有关财经制度,擅自存入个人账户,另外一种情形是,为个人私利而将公款存入银行的,或者为帮他人完成揽储任务,或者收受金融机构好处而公款私存的。
对于前者,评价为挪用公款基本不存在争议。对于后者,有观点认为,公款并没有给他人使用,不应以犯罪论处,如果行为人符合受贿罪构成条件的,应以受贿罪论处。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在挪用公款罪客观构成要件中,只要求有挪的行为即可,用是超客观构成要素,即不要求有用的行为,对为帮他人完成揽储任务的公款私存行为,仍应区分单位意志和个人意志:
若是单位行为,体现单位的意志,则属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违纪;否则,为帮他人完成揽储任务,而擅自将公款私存的,也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因为未经单位同意,便擅自决定公款私存,便使单位丧失对公款的控制,公款的使用权受到侵犯。
扩展资料:
在公款私存过程中收受有关单位给付的好处费的行为,应根据《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对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对象是公款,而贪污罪侵占对象是孳息,公款与其产生的孳息也不是同一行为对象;挪用公款的故意是为了取得公款的使用权,而侵占利息的故意内容是将利息占为己有;挪用公款的行为方式侧重点在“挪”,而侵吞利息的行为方式侧重在“占有”。
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
(1)行为人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
(2)行为人挪用公款是利用其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等职务上的便利条件。
(3)挪用的公款归个人使用营利、或进行非法活动,或是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不还的。
挪用公款罪应有如下犯罪构成要件:
1、侵犯了公款的所有权中的使用权能(客体要件),简单通俗点,妨碍、影响了公款的正常使用。
2、对公款有管理职责的人(主体要件)。
3、为谋取个人利益(主观方面,利益应是概括性的,不仅仅限于经济利益)。
4、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客观方面)。
侵吞公款私存产生的利息的评价:
1、只评价为挪用公款罪,对侵吞利息行为不另行评价。
2、将公款私存评价为挪用公款罪,同时又将侵吞利息的行为评价为贪污罪,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数罪并罚。
3、此种情形成立牵连犯,按牵连犯通常做法择一重罪处罚。
参考资料:检察日报-公款私存的两个问题辨析
公款私存的违纪与构成挪用公款犯罪的区别在于公款私存的决定主体是单位还是个人。
公款私存的决定主体主要有两种:
第一种情况:单位是公款私存的决定主体。
如单位的领导为了单位的利益,授意经办人将公款存入私人账户,单位收入在单位法定会计账簿、会计科目上不显示。这种情况下,为了单位利益,单位决定公款私存的,仅构成公款私存的违纪。但是,若单位的领导为了个人的利益,在公款私存过程中实施贪污、挪用、私分国有资产等行为的,可直接按其所涉嫌罪名处理。
第二种情况:个人是公款私存的决定主体。
一种情形是经手公款事务的人员(如财务人员)为了获取银行利息收入,违反有关财经制度,擅自存入个人账户;另外一种情形是,为个人私利而将公款存入银行的,或者为帮他人完成揽储任务,或者收受金融机构好处而公款私存的。
对于前者,评价为挪用公款基本不存在争议。对于后者,有观点认为,公款并没有给他人使用,不应以犯罪论处,如果行为人符合受贿罪构成条件的,应以受贿罪论处。
在挪用公款罪客观构成要件中,只要求有挪的行为即可,用是超客观构成要素,即不要求有用的行为,对为帮他人完成揽储任务的公款私存行为,仍应区分单位意志和个人意志。
若是单位行为,体现单位的意志,则属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违纪;否则,为帮他人完成揽储任务,而擅自将公款私存的,也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因为未经单位同意,便擅自决定公款私存,便使单位丧失对公款的控制,公款的使用权受到侵犯。
公款私存的违纪与构成挪用公款犯罪的分野在于公款私存的决定主体是单位还是个人,公款私存的决定主体对行为的定性有决定性的影响。公款私存的决定主体主要有两种:
第一种情况单位是公款私存的决定主体,如单位的领导为了单位的利益,授意经办人将公款存入私人账户。单位收入在单位法定会计账簿、会计科目上不显示。这种情况下,为了单位利益,单位决定公款私存的,仅构成公款私存的违纪。但是,若单位的领导为了个人的利益,在公款私存过程中实施贪污、挪用、私分国有资产等行为的,可直接按其所涉嫌罪名处理。
第二种情况个人是公款私存的决定主体。一种情形是经手公款事务的人员(如财务人员)为了获取银行利息收入,违反有关财经制度,擅自存入个人账户,另外一种情形是,为个人私利而将公款存入银行的,或者为帮他人完成揽储任务,或者收受金融机构好处而公款私存的。对于前者,评价为挪用公款基本不存在争议。对于后者,有观点认为,公款并没有给他人使用,不应以犯罪论处,如果行为人符合受贿罪构成条件的,应以受贿罪论处。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在挪用公款罪客观构成要件中,只要求有挪的行为即可,用是超客观构成要素,即不要求有用的行为,对为帮他人完成揽储任务的公款私存行为,仍应区分单位意志和个人意志:若是单位行为,体现单位的意志,则属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违纪;否则,为帮他人完成揽储任务,而擅自将公款私存的,也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因为未经单位同意,便擅自决定公款私存,便使单位丧失对公款的控制,公款的使用权受到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