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时间,中午去食堂吃饭的路上因路面不平摔倒造成骨折并不属于工伤!其原因就在于是“路上因路面不平摔倒造成骨折”,而并不是“受到事故伤害”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正常下班时间,从合理的道路上前往就餐,发生事故的话属于工伤。
上班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