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租房合同中应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2024-11-24 16:4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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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承租人需要注意出租人是不是房屋的产权人。如果不是,则可能存在着代理关系或者转租关系。若存在代理关系的,需要有产权人的授权委托书;若存在转租关系的,则需要产权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回答2:

签定租房合同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为了避免租赁房屋之间的纠纷,在签订及履行房屋租赁合同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一、合同的主体资格问题 1、在签订合同时,承租方首先要查看出租方的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如果没有房产证,则要看出租方有无房屋买卖合同或授权委托书等手续。出租方要审查承租方的咨信情况,租金支付能力,社会诚信状况。 2、承租方还要审查,出租的房产是否已经被抵押。 3、大型店面房统一出租,出租方本身对出租的房屋不拥有产权,只是接受各位业主的委托统一对外出租,但在合同履行期内有个别业主要求提前收回自己的商场摊位自己做生意,由此发生纠纷如何处理,在签订此类合同时承租方应当要求出租方对此有承诺或保证。 4、有些特定内容的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应当事前办理好报批核准登记手续。例如专业性的市场,开办单位要对外大量分别出租摊位,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规定,应当事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市场登记证》,只有领了《市场登记证》方可对外招商宣传及出租,这一点也是承租人应当注意的。 5、在房屋租赁期内,公司作为出租方如果发生了破产、企业转制、公司歇业或被注销等情况,如何补救,承租方如不能继续租赁房屋由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如何补偿。 6、在房屋租赁期内,承租人作为自然人死亡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可否沿续原来的房屋租赁合同,继续居住使用该房屋。 二、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要求写明房屋的坐落地址、房屋的间数层数、建筑面积,房产证编号,并把房地产的规划红线图及房产平面图作为合同附件。还要写清楚房屋的附属设施。 有时合同中最好要标明租赁房屋的用途是居住,还是用作经营场所。 三、租赁期限的起算 租赁期限的起算一般有二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从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起算。 第二种情况,考虑到承租方要对房屋进行装修等因素,或出租方要办理有关报批登记手续,租赁期间的起算时间可约定在几月几日开始或者合同签字后多少日开始,从合同签订之日到正式开始起算租赁期限的这段时间称为免租期。免租期内,承租方无需承担租金,但于此期间发生的装潢施工所耗水、电费则应承担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一次合同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四、租金的计算及支付方式 年租金标准一般是固定的,但也可以双方约定租金按一定比例或一定金额每年递增。 租金支付时间,由双方约定,按月支付,按季支付,或按年度支付,但在约定按年度支付时,双方应约定年度的概念及起始时间,否则,可能引起误解。 五、租赁房屋的交付 合同中应当约定房屋的交付时间。 租赁房产交付时,双方应约定派代表到现场检查房产的完好情况,应当结清前期的水电费、通讯费、闭路电视费等有关费用,并签署房产交付确认书及有关财物移交清单。 六、履约保证金 为了保护出租方的利益,防止承租方提前撤场,或拖欠有关费用,应当要求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一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七、税收及有关费用的承担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水电费、通讯费、治安费、保洁费等费用,哪些有出租方承担,哪些有承租方承担。 并且承租方作为公司,支付了房租金后,一定要向出租方索要正规有效的税务发票以免被税务部门查处。 特别要提醒的是,在合同中要写明,租金是否是含税价。 八、合同中应约定,房产及其设施哪些部位由出租方进行定期维修保养,哪些由承租方维修。 这里应当注意,出租方对房产及设施的定期维修保养应当事先通知承租方,并尽可能在承租方认为合适的时间进行以保证承租方的正常经营不受影响或干扰。 九、水、电供应 出租方应确保房产具有持续的、不间断的、能满足承租方满负荷正常运转要求的水、电、通讯等各技术条件的供应。比如,作为商场或工厂用途的,供电量应不小于250KW或电容量不小于300KVA。 还要约定,如上述技术条件非因市政部门原因或不可抗力,而因故中断,则出租方应当在多少时间之内修复。 十、承租方只承租部分楼层或房屋用于经营活动的,出租方须确保承租方可根据其营业需要,自行确定营业时间,并确保承租方在其营业时间内可根据需要正常使用公用的各通道、电梯、空调、员工盥洗室等设施。 十一、承租方在租赁的房产立面墙上做招牌、广告,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涉及到墙体、顶楼部分是出租方与其它各产权人共同使用的,承租方在使用广告位置之前,应由出租方与其它产权人共同约定各自的广告牌位置。 十二、优先购买权,在租赁期内,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的优先购买权也应约定清楚。例如,出租方有一幢三层楼的大楼,每层有五间房屋,承租人只承租一楼中的二间,在租赁 期内,出租人准备整幢大楼出卖,那么,原来的承租人有无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的范围是什么。 十三、财产损坏赔偿,在租赁合同中要订明由于房屋之缺陷或损坏,或由于出租方负责提供的设施、公共管线在设置上的缺陷或损坏,或由于出租方或出租方雇员、代理人行为失职或疏忽,而使承租方人员或财产受到直接或间接的损失时,出租方应对承租方负责并赔偿遭受的实际损失。反之,如果承租方有损坏财产的,也应当向出租方赔偿。 十四、财产保险,原则上房产险由出租方投保,承租方自行投资的设备及财产险由承租方投保。 十五、合同提前终止 若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提前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其它则双方可约定: 1、承租方提前终止合同的情形有: (1)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致使房产周围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承租方所租房屋营业的市场,环境基础不复存在,合同不宜维续履行,则承租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而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出租方违反其保证,或违反本合同的其他规定,在承租方通知的补救期内又没能及时补救,致使承租方不能正常居住或对外营业或使承租方的合同权益受到实质的损害。 (3)出租方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办妥房屋租赁证或其他因出租房产所需的许可和手续。 2、出租方提前终止本合同的情形有: (1)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多少日。 (2)承租方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3)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将承租房产转租他人。 (4)承租方利用承租房产进行非法活动。 十六、违约责任 双方应当约定,一方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应向对方支付多少违约金,违约金也可以分项约定。 十七、期满财产的处置 租赁合同期满,承租方在一定期限内不拆除或取回有关物品,视为承租人放弃遗留物之所有权,悉归出租方所有。 还要注意,如果是一方中途违约,导致合同被提前终止,承租方装潢的财产及损失如何处理,也要在合同中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