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试用期内请假,用人单位有权延长试用期吗

2024-10-31 04: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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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可以。试用期是可以延长的,不过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才行,延长试用期需要同时满足以下这四个条件:原来约定的试用期限小于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可以与员工协商更改;试用期延长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延长后的试用期与之前约定的试用期之和不得超过法定的最长试用期限;延长试用期必须在试用期到期前提出。
法律分析
相关法条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试用期的期限根据劳动合同的类型和期限长短而确定。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行使一定的辞退权,而劳动者可以行使相应的辞职权。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观察期和考核期,其目的就是通过观察考核确定劳动者的去或留。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请假的,用人单位将无法面对面地通过工作表现对其进行观察和考核,这显然少了一定的选择权。如果不允许用人单位对试用期进行顺延,这显然对用人单位也不公平。因此,有条件地赋予用人单位试用期顺延的权利,这也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保护劳资双方权利的需要。用人单位确实需要顺延试用期的,需要四个条件:(一)顺延试用期需要双方事先有约定。(二)顺延的时间应当和请假的时间相一致。(三)顺延时间与试用期的时间要前后相连。(四)用人单位不得滥用试用期顺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回答2:

相关法条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根据上述规定,试用期的期限根据劳动合同的类型和期限长短而确定。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行使一定的辞退权,而劳动者可以行使相应的辞职权。《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条件比一般情况下需要提前30日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要宽容得多。http://www.lawtime.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