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 对基金申购和赎回之间设定一个时间间隔,是为了避免过快赎回和频繁赎回,否则 会给基金管理人造成巨大的压力。 我国《证券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在开放式基金成立初期,可以在基金契约和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期限内只接受申购,不办理赎回,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 3 个月”。这是开 放式基金募集成功后,对首次认购的投资者进行赎回,规定的一个时间限制。但是,基 金募集设立成功后,投资者申购和赎回之间的时间间隔,尚无具体的限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