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劳动法工伤员工的保障,认定即利益

2024-12-27 22:25:21
推荐回答(3个)
回答1:

  我来回答,员工在上下班的路上发生的机动车事故属于工伤。

  这里有几个要件:

  1,这条路是你家与单位之间的必经之路或是经常走的路;

  2,必须是机动车事故,其它的如自行车、飞机事故不算;

  按你说的上班后,那应该是上班期间吧?上班期间员工怎么能随便外出买早饭?如果公司制度中许可这样做,那么就算;如果不允许,那么你违反厂规在先,就不能算是工伤。

  以下内容供参考: 一、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下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的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诉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五、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29790希望对你有用!

回答2:

属于工伤,七月工资正常领,福利也是全部,如果单位在一个月内没有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者个人应该在一年内申请

回答3:

一、如果是在工作期间发生的就算工伤。
二、工伤医疗待遇:
1、报销工伤治疗所需的医疗费;
2、需住院治疗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3、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三、七月份的工资照发,医疗期间工资不变。
四、在公司的福利和受伤前一样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