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就民事责任而言,根据《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采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十岁以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第二:就刑事责任而言,教师对儿童进行殴打,如果构成轻伤以上的,可以依据《刑法》有关故意伤害罪的相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