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这就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具体体现。
1、只有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并非所有的道路交通事故都适用。
2、适用的范围也是“由保险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非对于道路交通事故所有的损失范围都适用。
3、只有机动车方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对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4、机动车方限定减轻责任的条件是“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过失指的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事故后果的行为。由于这不是故意行为(否则就是故意伤害,属于刑事案件而不是交通事故),基本都是明知存在危险而抱着侥幸心理实施行为,因此事故行为的性质是一种过失。
在实际事故定责中,如果肇事双方或者单方不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情节,这种情况下即可定性为无过失。
举个最常见的例子:追尾事故。这种事故一般前车就是无过失方,后车承担全责。但是,如果前车存在抢逼后车的行为、刹车灯不亮等情节,则就存在了过失(当然还是一种过失行为,否则就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刑事案件了)。
什么是“无过失责任”具体如何承担责任?
上面例子只说了那一方将承担全责,另一方无过失,不承担责任。没有说无过失责任,这是因为双方都是机动车并不存在无过失责任。如果其中有一方是非机动车或行人,由于强弱势差异明显,强势的一方需要承担更多的安全行驶责任,如果发生碰撞,即便机动车方无过失,也要承担“无过失责任”,这是法律规定。
法律同时规定:无过失方承担无过失责任的,在善后中承担不超过10%损失总额的赔偿。
这笔款子首先由保险公司支付。保额不足以承担的,由驾驶员个人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