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可以退,但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继承。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在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死亡的,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继承。
申领丧葬费和抚恤金以及个人账户储存额一般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1、死者死亡证明书;
2、火化证明(符合其它安葬条件的提交民政部门证明);
3、申领的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继承人关系证明;
5、继承人授权申领人办理委托书;
6、指定银行卡;
7、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的其它材料。
《社会保险法》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不能退,断了就没用了,要补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