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人故意杀人是怎么判刑的啊?

2024-12-20 03:5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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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成年人故意杀人罪处罚:

1、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如: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2、情节较轻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女实施这种行为;

(2)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3)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4)帮助他人自杀;

(5)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但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6)防卫过当

(7)避险过当(实施紧急避险的一般都会被认定为避险过当减轻处罚  )

扩展资料:

案例:

1999年7月16日下午,在肇庆市区捡垃圾的河南人张某英的三轮车被被害人余海东的老乡倪某军扣了,次日上午,张某英将此事告诉了其同乡阎来兴(在逃),阎来兴此前曾与被害人余海东有利益冲突,遂密谋报复余海东,约余海东当日下午4时在宝月塘的垃圾桶附近见面,解决双方矛盾。

7月17日下午4时许,阎来兴纠集了被告人崔来彬、李志福以及郝华良、李银来、陈建华、郝二官、刘兴合(均另案处理)携带弯刀、砍刀各一把以及铁水管数条窜到本市宝月路守候。

当被害人余海东驾驶一辆红色摩托车来到宝月塘边停下时,阎来兴便指使被告人崔来彬、李志福分别用砍刀、铁水管砍打余海东,并将余的头盔打破。

被害人余海东见状躲入宝月路38号芳韵童装店,阎来兴与被告人崔来彬、李志福以及郝华良等人亦追入店内,阎来兴用弯刀捅余海东的大腿、腰部;被告人崔来彬用砍刀乱砍余海东的头部、背部、手部、大腿等部位,被告人李志福则与郝华良用铁水管打击余海东的头部、肩部,当场致余海东死亡。

后被告人崔来彬、李志福以及阎来兴、郝华良等人随即逃离现场。 

判决:

一、被告人崔来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张爱芝人民币65244.54元;

二、被告人李志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张爱芝人民币43496.36元。

三、被告人崔来彬、李志福对赔偿总额负连带清偿责任,并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故意杀人罪

回答2:

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回答3:

http://baike.baidu.com/view/76600.htm
你看看这个八,比较详细,劝你还是不要起这种念头的比较好

回答4:

基本上可以判死刑,不过这类案子的附带民事赔偿很难办,主要是判死刑后很难查清其财产状况,以后也不可能再赚钱还债。可以在起诉前尽快调查对方的财产线索,申请财产保全,以防其家属转移、变卖、隐藏,使判决无法执行。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回答5:

如果他没神经病的话是死刑 ! 最好不要说咯 换个方式说明···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