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付款开了增值税发票算虚开吗

2024-11-23 18:48:05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不算。

依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仅有以下三种行为能被认定为“虚开发票”: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认定要求必须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否则就不能轻易讨论入罪问题。

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如果发生了真实的交易,且不存在前述的三种问题,就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由此,‘先开票、后付款’的交易方式并不是虚开发票想行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2条、第37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4、《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

扩展资料: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

1、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移送。

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由税务稽查局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最终确定效力后,通过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即列入黑名单)。

4、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如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

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出口退税从严审核;缩短纳税评估周期,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5、税务机关将当事人信息提供给参与实施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对当事人采取联合惩戒和管理措施。

参考资料来源: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回答2:

没有付款开了增值税发 票不能定性为虚开,按照增值税条例的相关规定,只要有真实的交易业务发生,按照税法规定的确认收入的时间就应该确认收入,开出发 票。
收入的确认并不是以是否收到款项为确认标准的。

请看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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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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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3:

不算 只要发生业务了 就可以开票,跟付没付款没有关系

回答4:

玉菡,系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