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根据《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死亡宣告的要件有三:
第一,须失踪人离去向来之住所或居所而下落不明,既不能判定其尚生存,也无法证实其已死亡。
第二,须失踪期间届满。失踪人下落不明的状态须持续存在,并经过一个法定期间(失踪期间)。一般为4年,特殊情况下为2年。
第三,须由利害关系人申请。包括失踪人之近亲属及与其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自然人和法人。例如,继承人,债权人,保险合同之受益人。
宣告死亡的条件为:(1)下落不明满四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两年的;(2)利害关系人的申请;(3)人民法院的受理和宣告。其效力是:被宣告死亡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其原先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其婚姻关系自然解除;其个人合法财产变为遗产开始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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