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合同法》将三法合三为一,立法精神上最“抢眼”的改变,在于引入真正意义的“意思自治”,即对尊重当事人意志,对当事人间的契约(合同)交易给予了最为宽泛的制度边界。
新的《合同法》采用了大量的示范性的交易规则,来源于真正的市场交易过程,体现了市场交易的规律,而以意思自治(即所谓当事人主义)为精髓的合同法,则体现的是当事人主义,是对经济理性主义的回归,是内生的制度,其执行成本必然降低而交易成本得到节约。
新合同法明确规定了作为合同交易的当事人的资格,并辅之以委托-代理制度。这样,进入交易的当事人首先有明晰的产权,新的合同法存在的目的就是使当事双方能就产权进行成功的自愿谈判交易。
尽力主张合同有效性。
现行合同法的核心立法价值——追求效率,即鼓励交易,体现现代化市场经济对交易便捷的要求,力求简便和迅速。具体体现在合同法中:
(1) 缔约主体宽泛。只要是平等的主体,在缔约时具有缔结合同的行为能力,合同法都承认起主体资格,以资鼓励交易,繁荣经济。 (2) 合同形式自由。合同是否采用书面形式,既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又不影响合同的生效。这个结论,本身就是鼓励交易的立法宗旨的体现。 (3)《合同法》第24条规定了一种不可撤销要约。对要约撤销的限制,不仅缩短了交易的进程,还稳定了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关系,目的只有一个,尽可能促成合同的成立,让市场机制在资源优化配置中能够尽可能地发挥作用。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了非实质性的修改,而要约人没有提前声明反对或者在事后及时表示反对时,受要约人的意思表示也构成承诺一般情况下,都构成非实质性修改,只要要约人没有提出声明任何条款都有不得修改或者在事后及时表示反对,受要约人的意思表示同样构成承诺。由于把这个意思表示也作为承诺来对待,那就缩短了交易的过程。格式条款规定也有利于用来鼓励交易。因为格式合同是为了交易的方便——由一方主体事先就拟订好的合同,这样就节约了缔结合同的时间成本,但在格式合同中要注意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