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来讲是社会生活噪音污染。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本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第四十七条:在已竣工交付使用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