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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地方政府的机构和职权
(一)地方政府的组成
地方各级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1、省、直辖市政府的组成
省、直辖市政府由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
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由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省、直辖市政府领导人员产生后,应在2个月内由正职领导人员提请省、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并报国务院备案。
在省、直辖市人大闭会期间,省长、市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由省、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从副省长、副市长中决定代理人选,直到省、直辖市人大下次会议时再进行补选。
在省、直辖市人大闭会期间,副省长、副市长的个别任免由省、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决定。
省、直辖市政府的任期每届为5年。
2、地级市政府的组成
地级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
市长、副市长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在市人大闭会期间,副市长的个别任免,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
地级市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如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的人选,应在市长、副市长产生后的2个月内根据市长的提名,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省、自治区政府备案。
地级市政府的任期每届5年。
3、县、县级市、区政府的组成
县、县级市、区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
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均由县、县级市、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在县、县级市、区人大闭会期间,县、县级市、区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副县长、副市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
县、县级市、区政府局(科)长的任免,由县长、市长、区长提名,县、县级市、区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县、县级市、区政府的每届任期为5年。
4、乡、民族乡、镇政府的组成
乡、民族乡政府设乡长1人,副乡长若干人;镇政府设镇长1人、副镇长若干人。
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乡、民族乡、镇政府的任期为每届5年。
中国的村级,乡一级的干部是直接由选民选举产生。而同时的人民代表大会,在中国的北京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省级召开 全省人民代表大会,全市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人民代表大会
每5年的一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级领导,县长是由本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开会选举产生,由乡一级的人民代表投票产生县长,在投票时,候选人的得票数要超过三分之二才可以担任职务。然后县长在提名别的县一级干部,,比如副县长。县法院院长,检察院院长,县教育局局长,林业局局长。文化局局长等。提名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的候选人。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要选举产生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闭会期间,处理日常事务。
就是上级指派,然后命令人大选举的。
县市长是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选举产生的,相应信息参考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条内容。
以下是相关内容介绍:
第八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五)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
(六)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七)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八)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九)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十)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十一)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二)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三)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四)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五)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