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法理来说可以,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所有法律立法的基础,但我国比较少见这种情况,英美法等国家比较常见.
不过,原则上说,只要部门法、单行法有规定的,就没有必要引用宪法,宪法诉讼通常不是两个公民之间的问题,它一般是指国家机关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两个公民之间可以通过民事、刑事的方式解决纠纷.
现今对于由普通法院直接依据宪法判案的例子不多,立法方面也未有明确的说明,应该说对于这个问题只能是CASE BY CASE.
1.早在五十年代,最高人民法院的曾给新疆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份批复,全文抄录如下(供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刑事判决中不宜援引宪法作论罪科刑的依据的复函》
(1955年7月30日)
新疆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55)刑二字第336号报告收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国家的根本法,也是一切法律的“母法”。刘少奇委员长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指出:“它在我国国家生活的最重要的问题上,规定了什么样的事是合法的,或者是法定必须执行的,又规定了什么样的事是非法的,必须禁止的。”对刑事方面,它并不规定如何论罪科刑的问题,据此,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在刑事判决中,宪法不宜引为论罪科刑的依据。
此复。
根据该批复的精神,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所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均不直接引用宪法条款作为判案依据。这已经是法院审判实践中遵循的司法惯例。
2.宪法学的专家学者,也认为我国司法实践中法院审判个案的判决书、裁定书不应直接引用宪法条款作为判案依据。其理由是——
A.我国的各级法院体制是依据宪法规定的司法制度而构建起来的,包括法院、检察院等级构建,二审终审制度等等。因此,我国没有宪法法院,也没有“违宪审查”或“违宪审判”的审判制度,法院不可能、也不会依据宪法来审查某件法律法规或者某一行为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有无“违宪”之处。(西方国家有宪法法院和违宪审查这种法律制度。)因此,就不存在依据宪法条款审判案件的需要和基础。
B.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法院也不应援引宪法条款来审判一般的案件。否则,法院引用宪法条款来判决具体案件,实际上是不尊重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的表现,是将宪法这一国家根本大法的地位等同于一般法律的地位(降格)。可以说,这种裁判文书本身就是对宪法的蔑视,而不是尊重。所以,各级法院审判具体案件不应直接引用宪法条款作为判案依据。
3.实际上,宪法也确实不能规定一般案件所涉及问题或者依据!直接引用宪法条款判决案件,(以鄙人的执业经历及学习)闻所未闻、见所未见!
以上意见,供参考!
当然可以,不过要顶住压力,毕竟现实中依据宪法判案的极其罕见,估计一般是判不出来的,法官没有这个胆子,除非最高院有批复。
不可以,事业单位考试题目有一道这个题我现在就是在看这道题,答案是不能。
当然可以了.宪法是根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