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宜担任同一案件原被告代理人的批复

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是否适用?依据?
2024-12-17 12:18:16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这个批复是专门针对同所律师双方代理所作批复,按理说仅是针对律师,但是从该批复文件的精神来说,应该适用于所有法律工作者,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更应遵循该原则,因为该原则明确规定这属于双重代理。法律服务所这样,也同样是双重代理呀。
另外,现在新修订的《律师法》已经明确禁止双方代理,而不是仅限于该批复的规定。

回答2:

司法部关于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宜担任同一案件原被告代理人的批复

(2001年8月9日司复〔2001〕12号)

江苏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同一律师事务所两个律师分别担任同一案件原、被告代理人的行为应如何处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分别担任同一案件原、被告双方代理人的行为,属于双重代理,应依据《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予以处罚;代理律师有过错的,可视情节,依据《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十六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考虑到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现状,根据目前一些经济欠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县(市)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严格执行前款规定将会给当事人造成较重经济负担和种种不便。为了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广大群众的利益,我们认为,在县(市)里只有一个律师事务所的情况下,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委托,担任同一案件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但必须事前告知双方当事人,征得双方当事人的书面同意,并指派不同的律师进行代理。
http://www.fayang.com/Article_Show.asp?ArticleID=3333

回答3:

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是不适用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就是没什么管理,也没什么规则的,很随意。在法律关系上,属于公民代理而不是律师代理。他们不像律师有组织和很多法律、规则、执业纪律、职业道德的约束。反过来说,正因为如此,律师比法律工作者更为专业、规范和令人放心。

回答4:

只是针对律师而言的
但从公平和不损害第三人利益来讲,作为案件的代理人都不能担任同一原被告的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