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社会组织必须具有如下几个基本要素,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构成要素都难以称之为社会组织。
一是组织目标。没有明确目标的社会组织是不存在的。明确的目标是组织的灵魂,是确定组织活动路线的基础,也是衡量组织活动成效的标准。根据功能主义的观点,社会组织就是人们为了实现共同的特定目标而组合起来的社会群体。艾兹奥尼认为,组织目标是组织致力于达到的某种期望的境界,是指向未来的东西,是组织期望达到的状态。管理学家则从更加具体和操作的角度来认识组织目标,认为组织目标是组织努力争取达到的、期望的未来状态,它包括使命、目标对象、指标、定额和时限等。
二是规章制度。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是关于特定组织的性质、目标、任务、结构、组织原则、组织成员的权利与义务、组织活动规则等的规定。现代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一般都是成文的和成体系的。社会组织自身构成的复杂性决定了组织规章制度的复杂程度。
三是组织成员。实现社会组织的目标,必须有一定数量的成员,但人们要进入一个社会组织,成为组织的成员,必须通过一定的进入程序或手续。通过这种进入程序或手续,从而形成社会组织的边界,强化成员对社会组织的归属感和认同感,明确社会组织与其成员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也只有通过这种进入程序或手续,社会组织才能对其成员进行有效的管理。
四是权威,也即一种合法化的权力。韦伯认为,权威就是获得认可的权力,在社会组织中权威依附于职位。一个人居于某一职位,他就具有该职位的权威,当他离开这一职位时也就失去了相应的权威。韦伯根据权威的形成,把权威区分为三类:法理型权威,这是通过人们认为合法的程序而形成的、具有合理性的权威;传统型权威,这是由于世袭等原因而形成的权威,下级对上级的臣属和忠诚是这种权威的重要特征;魅力型权威,这是由于个人具有超人的才能而形成的权威。在现代社会组织中,占主导地位的是法理型权威。
此外,任何社会组织都需要有一定的物质条件来保障其运行,包括资金、设备和活动场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