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给员工缴纳社保后果很严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2024-12-29 13:2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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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社保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国家强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购买社保的。大家也都知道我们在企业单位上班之后所在单位应该给员工缴纳社保,那么如果公司没有给员工缴纳社保,这样做合法吗?作为员工,我们怎么应对呢?专业社保代缴公司告诉你:公司不给员工交社会是违法的哦,并且,后果还非常的严重,如果您的公司没有给您交社保,请一定记得追缴哦。单位不给员工缴纳社保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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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不给员工缴纳社保合法吗?

公司不给员工缴纳社保合法吗?当然是不合法的。首先社会保险法规定,企事业单位必须强制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员工也不能选择买还是不买。就算员工与公司私下签订任何放弃购买社保的协议,都属于违法和无效的。对于员工来说,买是百利而无一害,自己只承担很少一部分社保费用。对于公司是不利的,员工可去劳动局投诉,公司到时候还是要给为员工购买社保的费用全额给员工,如果遇到比较麻烦的员工,甚至要求公司把以前的社保全部补上,这是很大一笔费用,因为得交滞纳金和利息。

二、用人单位违背劳动法律的规定,不缴纳或不按规定缴纳都是违法行为,均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企业不为员工缴纳社保,自己如何办理?

企业不为员工缴纳社保,我们员工个人也是可以自己办理社保的。如果你是广州户籍的个人,那么你就可以以个人的名义到社保局办理社保缴纳,不过个人只能办理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两种。

非广州户籍的人员可以在广州找一家专业的人力资源公司代缴社保,这是一个最好的办法了,等找到新的单位再转过去,这样才能保持社保不中断,社保中断影响可大了。具体关于社保代理方面的内容各位可以咨询或来电。

注意事项:

五险一金是公司必须给员工缴纳的,一般企业为了节约成本而违法不给员工交五险一金,如果签了合同他要自己买社保,那就协商,协商不成再去劳动执法部门,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注意收集好相关证据,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最后,不管是什么情况,都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希望大家都能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回答2:

如果企业长期不给员工缴纳社保,员工通过诉讼能赔到多少钱?

回答3:

1、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上述法律赋予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用书面通知,不用提前通知。并且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话还应当支付两倍于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2、劳动者有权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在本条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一般对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将未缴纳的社保直接补偿给劳动者的请求,予以驳回。而对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交社保的请求虽会支持,但由于社保机构明确不办理补交业务,导致劳动者的诉求在实质上是无法实现的。
而本条司法解释出台,将会对用人单位在缴纳社保上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3、社保机构对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
(1)社保机构有权对不办理社保登记的用人单位及负责人直接罚款。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社保机构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有权直接罚款。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社保征收机构对未缴或欠缴用人单位的强制措施。
(1)社保征收机构有权申请直接划扣用人单位的银行账户。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2)社保征收机构有权申请法院扣押、查封、拍卖用人单位财产。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