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担保,是指为确保 债权得到清偿而设立立的各种法律措施,包括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债的担保的目的就是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全部清偿,所以债的担保的总额一般应等于主债务的数额,基于担保的附从性,担保范围不得超出主债务的数额,否则超出部分无效,所以,丙本应在4万元范围内陈承担担保责任。当然,债权、债务人双方也可以达成合意,仅就主债务部分提供担保,双方未就担保范围进行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担保及于主债务的全部,在汽车损毁后(在担保期间,抵押担保物灭失或者毁损的,抵押权及于赔偿金,)丙的责任变成了六万元。
如果上述担保均有效,丙应对借款本金在6万元数额内承担保证责任。丙承担的是物的担保以外的担保责任。
理论解释:担保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刚开始时,有财物担保10+5+1=16;担保人对其余部分承担责任。
损毁后-2,那3万元是作为汽车的代位金(如果那汽车还有点儿作为废铁的价值的话,那点儿价值也要算进去),仍然算在财物担保里。
PS:当然如果甲是故意损毁自己的抵押物,那么乙可以要求他对不足的部分补足抵押。
至于担保人,因为当时没有说明担保多少,所以损毁后,他需要多承担一些。
也就是16-2=14万,担保人原来承担4万,现在6万。
修改一下答案,这要看主合同中,关于保证人担保类型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推定为连带担保.
也就是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的话,债权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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