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教育起止时间、教育阶段等信息;接受技能人员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时间等信息。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见表3-9)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说明如下:
“当前继续教育起始时间”:填写接受当前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起始时间,具体到年月。
“当前继续教育结束时间”:填写接受当前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结束时间,或预计结束的时间,具体到年月。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阶段”:区分“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其他”四种情形,在对应框内打“√”。
“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类型”:区分“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两种类型,在对应框内打“√”。
“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日期”:填写纳税人取得的继续教育职业资格证书上注明的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及发证(批准)日期。
2.留存备查资料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标准、方式与起扣时间可列表说明如下(见表3-11)。
表3-11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