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句话分两层意思:
一,作为曾经的审判人员离任后有回避的规定。(需回避某职某事)
二,A款,承接上面的回避规定,但如果本人是某当事人的法定监护人,则无需回避!!
二,B款,承接回避条件,但如果他是某当事人的近亲,需要作为当事人的辩护人,或代理其诉讼(即官司),则亦无需回避!
举例,王某,原审判人员,离任后,有权代理他儿子,他父亲,,,或者法律允许的其它亲人的诉讼,或做其辩护人!而,无需回避!
就是可以为近亲任职,这句话可以说是为了避免审判人员退休后利身份去赚钱。
譬如说我是法官,我从法院出来后就不能再在我原来做法官的法院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是当我儿子被人打了需要在我原来任职的那个法院起诉,这时候我就不用回避了,可以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了。(这是指亲情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