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这是什么意思

这是什么意思
2024-12-14 20:27:52
推荐回答(3个)
回答1:

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你作为本案的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

1.要求提供作证条件和保密的权利。

检察机关应当保证你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并为你保守秘密。如果你的作证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你有权要求保密。

2.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发表诉讼意见的权利。

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一至二名律师、人民团体或你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你的监护人、亲友也可以作为你的诉讼代理人。

检察机关审查案件应当听取你及你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你及你的诉讼代理人有权向检察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及获得翻译的权利。

你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如果你是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检察机关应当为你聘请通晓聋、哑手势或者当地通用语言文字且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员为你提供翻译。

4.申请回避的权利。

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认为检察人员具有法定回避事由的,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对检察机关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5.知悉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及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检察机关应当向你或者你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诉讼代理人告知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

对于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你或者你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但除原鉴定违反法定程序外,你应当承担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费用。

6.控告权。

如果办案人员有侵犯你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或者采用羁押、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你有权提出控告。

7.获得保护的权利。

如果你因在诉讼中作证,你或者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你有权请求检察机关予以保护。

如果你因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中作证,你或者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为你采取保护措施。

8.知悉证明文件、核对笔录和亲笔书写陈述的权利。

你有权要求对你进行询问的检察人员向你出示证明文件。

询问笔录应当交你核对。如果你没有阅读能力,检察人员应当向你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你有权要求补充或改正。

你有权请求自行书写陈述,检察人员应当准许。

9.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如果你由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符合法定条件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交民事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如果你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必要的时候,你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10.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权利。

你若未满十八周岁,询问时将通知你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你的诉讼权利。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是共犯的,可以要求通知你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

你若是未满十八周岁的女性,询问时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扩展资料:

诉讼义务:

1.作证的义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如实提供证据、陈述的义务。

你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陈述,诬告陷害、有意作虚假陈述或者隐匿罪证,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在询问笔录上签字和按要求书写陈述的义务。

经核对无误后,你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必要的时候,经检察人员要求,你应当亲笔书写陈述。

4.接受检查的义务。

你应当接受为确定你的某些特征或者生理状态而进行的人身检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迹、尿液等生物样本。

如果你是女性,检查你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参考资料来源:遂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回答2:

问题的提出:有观点认为,法院可以在个案中主动释明甚至依职权援用最长诉讼时效制度。原因是:第一,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延长的相关规定,因此应允许法院主动适用;第二,允许法院主动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可以节省司法资源,尽快定分止争。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属于诉讼时效期间制度的一种特殊形式,除依据其本身所作的特殊适用规则外,其适用规则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一致。尽管上述问题针对最长诉讼时效的特点提出,但其本质上是对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提出的疑问。本文拟就诉讼时效制度适用问题作简单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民法总则》第193条:“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论证部分:

一、当事人主义为主的民事诉讼体制

法院与当事人的关系在民事诉讼中主要体现为民事审判权与当事人处分权、辩论权等之间的关系。二者之间关系的形式主要被概括为: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如今,两大法系的民事诉讼主要以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民事诉讼法》张卫平P23),即民事诉讼中法院处于较为被动的地位,当事人则更加主动。

诉讼时效制度于当事人而言,代表着时效利益。如诉讼时效尚未届满,权利人依然可以获得法院强制执行的保障;诉讼时效届满,义务人取得可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的时效利益。对此时效利益作如何处理,应当属于义务人处分权的内容。最长诉讼时效届满后,如果法院得主动释明或援用相关条文裁判,则是法院审判权的扩张,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侵害。违背了当事人主义为主的民事诉讼体制。

《民法总则》规定当事人不得约定预先放弃时效利益,但当事人得对已取得的时效利益作自由约定。本条虽是基于当事人之间强弱势地位的考量,侧重保护弱势一方当事人,但也正说明了时效利益属于当事人处分权范围。

综上,从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的诉讼体制来看,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法院不得主动释明或裁判,应理解为当事人一方时效利益的丧失和另一方时效利益的取得。不应将其从当事人处分权范围划分至法院审判权范围。

《民法总则》第197条第2款:“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民事诉讼法》第6条第1款:“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2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二、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

关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法律效果的学说主要有两种,即“胜诉权消灭说”和“抗辩权发生说”,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已经明确采用“抗辩权发生说”。

相对于“抗辩权发生说”,“胜诉权消灭说”与职权主义为主的诉讼体制较为契合。胜诉权是指原告通过法院向被告提出实体上要求的权利。时效期间届满,胜诉权消灭,人民法院援用相关规定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在以当事人主义为主的诉讼体制下,法院不得主动援用诉讼时效制度,如被告未提出相关时效抗辩,在采用“胜诉权消灭说”的情况下,可能出现胜诉权消灭,但原告胜诉的情形。此外,对“胜诉权消灭说”的理解偏差使得司法实践中出现在立案阶段即对当事人案件不予受理的情况。对当事人的诉权造成了破坏。

《民法总则》第193条明确了时效利益实现上的当事人主义,符合当事人主义为主的民事诉讼体制。采用“抗辩权发生说”,符合私法自治的理念,逻辑上亦能自圆其说,而且给予当事人更多的自主权利,能够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民法总则》第192条第1款:“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三、举证责任的分配

“抗辩权发生说”的前提是被告提出原告的请求权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被告对时效期间届满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在当事人主义为主的诉讼模式下,举证责任分配是“抗辩权发生说”的必然结果,如此一套完整的诉讼时效适用体系,使民事诉讼更具整体性和科学性。

综合上述几点内容,不论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抑或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人民法院不宜主动援用。​

回答3:

这通常是公安机关给犯罪嫌疑人的告知文书,意思是公安机关要把他列为犯罪嫌疑人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但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过程中,他可以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