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刑事诉讼中,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如果对判决不服的,都可以依法进行申请再审或申诉。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不可以上诉,但可以申诉
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就是说一般的案件,最多通过两次审判的判决就是生效的判决.
当然特殊的案件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则只通过一次审理就直接生效.
还有就是一审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由于在法定的期间内当事人有权上诉而没有上诉的判决,也是通过一次审理就生效的.
一般的情况下,除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审理的案件外,第一次审理的案件编号是"初"字号,也叫一审案件,它是通过起诉来启动程序的.
对初字号的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的期间内提起上诉,用以启动二审程序.也就是上诉审程序.这个程序所下的判决,是"终"字号的判决,属于生效的判决.也就是你所说的"终审判决".是必须执行的判决.对这个生效的判决还不服的,只能通过申诉来进行救济,就是通过申诉来启动再审程序,以期得到再次的审理,来纠正生效判决中可能存在的错误.但这只能通过申诉,而决不是上诉.
因此你的情况是,既然是终审的判决了,就不能再上诉了,只能走申诉的路子.
申诉从生效就开始了。
检察院是去要求抗诉和举报不法行为,有个专门负责的科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