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再审申请人证明其提交的新的证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
1、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
2、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
3、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
4、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原审中已经提供,原审人民法院未组织质证且未作为裁判根据的,视为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但原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不予采纳的除外。
你必须提供新的证据,才能被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