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简介:是2003年10月28日公布的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于2007年与2011年两次修订。本法分总则、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执法监督、法律责任、附则8章124条。
发布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
通过日期:2003年10月28日。
施行时间:2011年5月1日。
修订时间:2011年4月22日。
主席令号:主席令第四十七号。
版本修订
(1)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2)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3)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