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的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的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六条的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本案中,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为应纳税凭证,而债权转让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