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有效吗

2025-01-01 16:4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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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无效。

根据《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那么未经民政部门登记的收养关系是无效的。

我国的《收养法》是199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或《收养法》施行之前有收养行为的,应当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补办收养登记;对收养行为有争议的,当事人可提请诉讼,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收养法》
第二十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民法通则》
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 意思表示真实;
(三)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回答2: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但在收养法实施之前,根据我国的政策,事实收养关系是存在的。根据1984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29条的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收养人收养他人为孙子女,确已形成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关系的,应予承认。

据此可以认定,对待未办理登记的收养与未登记的婚姻,国家持同样的态度,即区别对待:在1999年4月1日之前成立的收养,如果符合上述认定条件的则认定为事实收养,法律保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而在1999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之后,未办理登记的收养则法律不予承认。

回答3: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规定:
依法登记户口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近年来对加强户口登记管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等问题多次提出明确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国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下大力气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取得明显成效。但是,由于一些地方和部门还存在政策性障碍等因素,部分公民无户口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不利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并直接影响国家新型户籍制度的建立完善。为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
(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回答4: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生效。因未登记,收养关系不成立,如没有遗嘱,收养的女孩没有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