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的第四章 瓦斯矿井和高瓦斯矿井的鉴定

2024-12-31 02:2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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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第二十七条 鉴定开始前应当编制鉴定工作方案,做好仪器准备、人员组织和分工、计划测定路线等。
第二十八条 鉴定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选择在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最大的月份,且在矿井正常生产时进行。
第二十九条 参数测定工作应当在鉴定月的上、中、下旬各取1天(间隔不少于7天),每天分3个班(或4个班)、每班3次进行。
第三十条 鉴定工作应当准确测定风量、瓦斯浓度、二氧化碳浓度及温度、气压等参数,统计井下瓦斯抽采量、月产煤量,全面收集煤层瓦斯压力、动力现象及预兆、瓦斯喷出、邻近矿井瓦斯等级等资料。
鉴定实测数据与最近6个月以来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数据、通风报表和产量报表数据相差超过10%的,应当分析原因,必要时应当重新测定。
第三十一条 测点应当布置在进、回风巷测风站(包括主通风机风硐)内,如无测风站,则选取断面规整且无杂物堆积的一段平直巷道作测点。每一测定班应当在同一时间段的正常生产时间进行。
第三十二条 绝对瓦斯涌出量按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等分别计算,相对瓦斯涌出量按矿井、采区或采煤工作面计算,计算方法见附录B,测定的基础数据和汇总表可参照附录E的格式填写。
第三十三条 瓦斯矿井和高瓦斯矿井鉴定报告应采用统一的表格格式,各省(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统一要求或统一制作(可参考附录E格式),但鉴定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矿井基本情况;
(二)矿井瓦斯和二氧化碳测定基础数据表;
(三)矿井瓦斯和二氧化碳测定结果报告表;
(四)标注有测定地点的矿井通风系统示意图;
(五)矿井瓦斯来源分析;
(六)最近5年内的矿井煤尘爆炸性鉴定、煤层自然发火倾向性鉴定情况及瓦斯爆炸、自然发火情况;
(七)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情况及瓦斯(二氧化碳)喷出情况;
(八)鉴定月份生产状况及鉴定结果简要分析或说明;
(九)鉴定单位和鉴定人员;
(十)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审批表。

回答2:

煤矿瓦斯抽采技能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