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场所——指企业法人主要业务活动、经营活动的处所。
企业法人住所和经营场所的法律意义是不同的,但实际工作中,企业法人住所和经营场所往往是同一地点。
经营场所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服务的基本条件,厂房、店堂的大小是确定企业经营规模的依据之一。所以必须把住所和经营场所作为企业法人的主要登记事项。
营业转让:
营业(客观意义)是一个总体。营业财产与营业活动结合起来具有较之构成营业财产的各个财产价值总和更大的价值。营业一旦解体就会失去这种价值。因此,不使已有的营业解体,保持其组织的整体性,在经济上是有好处的。
营业转让制度的必要就在于此。营业转让就是营业保持其整体性,由一个主体转到另一个主体。营业转让是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一种债务合同关系。转让的标志物包括上述的营业财产的全部(狭义的财产以及各种事实关系)。
营业转让可以是一部转让,例如将某一分店的营业转让,但营业转让与各个财产的转让有所不同。营业转让是自由的,但特别法上有对营业转让禁止或限制的规定(例如反垄断法)。营业转让合同常作成书面,其主要内容包括转让财产的范围、对价、商号、人员处理、其他必要事项等。
营业转让合同双方为个人是时手续较简单,如有合伙或公司,已具备法定程序为必要(例如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公司股东的决议等)。
根据《条例》第二条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重新审核的娱乐场所包括:
1、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等;
2、营业性游艺娱乐场所,包括电子游戏机、游艺机娱乐场所,以及台球、保龄球等游戏、游艺娱乐场所;其中电子游戏机,是指通过电子屏幕显示活动声光、影像的游艺机具;
3、营业性多功能综合娱乐场所;
4、其他兼营娱乐项目的场所,包括含有歌乐手演唱、演奏等表演活动的酒吧、茶座、餐厅、咖啡厅等营业性场所;设有卡拉OK包房或者设有卡拉OK设备等娱乐设备的茶座、餐厅等营业性场所;
5、其他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场所。
比如说、商店、餐厅、门市、市场、酒店
等等这一系列的对外经营的地方,都属于经营性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