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内容能作为法律依据吗?

2024-11-23 21:3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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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微信内容能作为法律依据。

微信内容是电子数据的一种形式,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微信作为证据想让法院得到认可并支持,必须要完成以下的举证:

(一)必须确认微信的使用主体就是当事人双方。如果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交了微信证据,但是却不能证明使用微信的当事人为案件的当事人,这在原则上就不符合主体的条件。

(二)保证获取微信聊天记录的方式方法的合法性。通过非法的方式获得证据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比如非法搜查、非法扣押等方式。

(三)必须提供真实和完整的微信证据,必须保证微信证据和其他证据之间存有关联性,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在诉讼案件中,若想得到法官对证据的认可和支持,必须保证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_第九十四条规定: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

(二)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回答2:

法律常识:微信聊天记录能当证据吗?

回答3: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在2019年10月14日通过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里面明确规定了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法律证据,并且于2020年5月1日施行,如下图所示:

今天(2020.04.27)腾讯推送的新闻头条里也报道了,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打官司证据,如下图:

题主你可将微信聊天记录导出到Word文档中并进行打印,然后提交给律师或法院,具体步骤如下:

视频演示:

一,苹果手机微信聊天记录作为法律证据导出电脑打印

1,把自己的苹果手机连接到电脑上。

2,在电脑上安装并运行iTunes软件(下载地址:官方下载),按下图123所示操作顺序,把iPhone上的全部数据都备份到电脑上。

3,备份结束后,接着在电脑上安装并运行楼月免费iTunes备份管理器(下载地址:官方下载),双击打开备份数据,在弹出窗口中把微信聊天记录右边的Documents文件夹导出到电脑上。

4,最后安装并运行楼月微信聊天记录导出恢复助手(下载地址:官方下载),按下图对刚导出的Documents文件夹数据进行读取并查看。

5,在左边列表中找到那位和你有法律纠纷的微信好友,再用鼠标选中右边的聊天记录,并按Ctrl+C对微信聊天内容证据进行复制。

6,再将其粘贴到Word文档中,最后对其进行打印就可以了,在打官司时,将其作为证据交给律师并提交法院,也可在与对方当事人私下调解时,拿出聊天内容与其当面对质。

二,安卓手机微信聊天记录作为法律证据导出电脑打印

不同安卓手机的微信聊天记录导出有不同的方法,可先在电脑上安装楼月微信聊天记录导出恢复助手(下载地址:官方下载),并通过点击使用说明链接,了解安卓手机微信聊天记录作为法律证据导出电脑打印的操作方法。

回答4:

微信聊天记录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但前提必须满足诉讼证据的“三性”。

  • 首先,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真相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微信聊天记录应当在当事人进行的民事活动中形成,其内容可以被对方知晓,且能够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复制再现。

  • 其次,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必须和案件事实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关联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本身要和案件事实相关。

  • 第三,微信聊天记录必须具有合法性。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律师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微信聊天记录作为一种新兴证据,其作为证据收集应当不同于普通证据的收集。不论是当事人提供,还是人民法院主动收集,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此外,我国法律对证据种类实行有限列举的方式,因此,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网上聊天是以虚拟身份进行,该份证据不能认定其就是被告本人的聊天记录。另外,因电子数据的易编辑修改性,两人的聊天很大部分也属于私聊,很难保证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找律师网的律师认为微信聊天记录属于证据种类的一种,但是其证据效力较低。原因在于:微信聊天属于虚拟内容,取证方式较难,且难以证明微信昵称就是你要起诉的当事人本人,因此,微信聊天记录在提交法院的时候必须符合证据要求,可以根据具体案件在法律猫律师的协助下及时有效的收集。

回答5:

可以。

依据《民事诉讼法》,我国的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微信聊天内容作为证据内容,属于“视听资料”之一,故同样属于法定的证据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即只要微信聊天内容来源合法(具备合法性)、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非主观臆测(具备客观性)、与欠薪事实相关(具备关联性),就能成为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

将微信聊天内容作为索要欠薪的证据,还应当注意一是保存原始记录,二是内容应当尽量清晰、准确,三是应尽量收集其他证据佐证。

拓展资料

有不少法律界人士表示,大多情况下,提供电子证据一方会通过公证、鉴定、证人辅助作证等形式对电子证据予以补强,但由于缺乏明确的电子证据认证规则,部分公证、鉴定存在瑕疵缺漏,这些都增加了法院对电子证据认证的难度。

和其他书面证据相比,目前,微信等电子证据还是存在一定的瑕疵,建议劳动者在劳动维权过程中尽可能收集书面证据材料,才更有力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是,法律界人士也提到,随着社交网络的发达,微信聊天记录作为一种新型的证据形式,应当得到广泛运用,司法机关包括法院应该通过各种形式,包括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微信能否作为证据以及采用的条件,制定相应的标准或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