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我了解,在一些地区对于荣立二等功以上的人员,各地规定不一,安排工作是第一条。
有的地方对于荣立二等功的转业复退军人,实行享受市级劳模荣誉津贴的待遇,而不论是否就业。
对越自卫还击战中的伤残.立功退役士兵,是部队培养的优秀士兵.在国家领土受到侵犯,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时,积极响应党和国家号召,不怕牺牲,英勇作战.为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实现边疆和平与国家安宁做出了积极贡献,履行了宪法赋于公民神圣职责和光荣义务.党和国家对这部分人员退役安置很重视.1980年,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了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给对越自卫还击战中负伤致残的退伍残废军人安排工作的请示[丨国发[1980]140号].明确了对越自卫还击战中负伤致残的二.三等伤残军人.退役后由原征集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安排工作.1984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在当年的[退伍工作通知][国发[1984]110号]中也要求.对家住农村的参战二,三等伤残士兵,退役后政府要安排工作,不能安排的按规定增发伤残抚恤金.1987年.国务院颁布[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规定对因战.因公致残的二.三等伤残士兵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奖励的农村籍退伍义务兵.由原征集地政府按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