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看子女信件一般不算违法。
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的构成要见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所规定的“隐匿”他人信件,是指将他人投寄的信件秘密隐藏起来,使收件人无法查收的行为;“毁弃”他人信件,是指将他人投寄的信件予以撕毁、烧毁、扔弃等,致使他人无法查收的行为;“非法开拆”,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投寄人或者收件人的同意,私自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是指我国宪法和法律所赋予公民的通信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
《中华人民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家庭保护的法规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附带规定
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这里的“引导”“预防和制止”也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其中包含了防微杜渐的意思。然而,不可否认,父母要切实履行这些法定义务,对子女日常行为的了解和掌握是必需的,而知情权的满足必然要求父母查看子女的相关信息。这就决定了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权决不能是绝对的。其实,这也是由未成年人的心智发育状况决定的。从法律上讲,未成年人分属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阶段,意味着他们对自身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不能有正确的理解和把握,容易受蒙骗和利诱做出不当或违法犯罪行为。这也是未成年人不享有完全隐私权的基本依据。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五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六条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综上所述,父母拆子女的信一般不会造成严重后果,最多算对个人隐私权的侵犯,就算民事官司都没法打,所以一般不会有律师愿意打这样的官司。
我国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都规定了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后者规定的更为具体,特别规定父母“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这里的“引导”“预防和制止”也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其中包含了防微杜渐的意思。然而,不可否认,父母要切实履行这些法定义务,对子女日常行为的了解和掌握是必需的,而知情权的满足必然要求父母查看子女的相关信息。这就决定了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权决不能是绝对的。其实,这也是由未成年人的心智发育状况决定的。从法律上讲,未成年人分属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阶段,意味着他们对自身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不能有正确的理解和把握,容易受蒙骗和利诱做出不当或违法犯罪行为。这也是未成年人不享有完全隐私权的基本依据。
事实上,由于交流手段的丰富和多样,一些含有色情、暴力、邪教、封建迷信等内容的不良信息正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和网络聊天等方式进行大肆传播,正对涉世未深、辨别能力欠缺的未成年人造成严重威胁,而在这些方面完全依靠公安机关或业务监管部门的工作是不够的,必须通过父母的日常监督才能及时发现未成年人身上出现的不良倾向和苗头,以达到防微杜渐、不至于铸成大错,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立法目的。
违法。《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开拆或查看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个人信息,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当然算违法,侵犯他人隐私。
不算违法。
但是这种方式不太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