素质教育是以提高民族素质为宗旨的教育。它是依据《教育法》规定的国家教育方针,着眼于受教育者及社会长远发展的要求,以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学生的基本素质为根本宗旨,以注重培养受教育者的态度、能力、促进他们在德智体等方面生动、活泼、主动地发展为基本特征的教育。
素质教育主要包括内在素质和外在的素质。内在素质主要是人对世界、环境、人生的看法和意义,包括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等,也就是一个人的对待人、事、物的看法,也可以成为人的“心态”。外在素质就是一个人具有的能力、行为、所取得的成就等。
由于角度不同,给素质教育下的定义不尽相同,但不同定义常有着共同特点:
第一,认为素质教育是以全面提高全体学生的基本素质为根本目的的教育;
第二,认为素质教育要依据社会发展和人的发展的实际需要;
第三,主张充分开发智慧潜能与个性的全面发展,重视心理素质的培养。
因此,素质教育可以定义为:依据人的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以全面提高全体学生的基本素质为根本目的,以尊重学生个性,注重开发人的身心潜能,并注重形成人的健全个性为根本特征的教育。素质教育,就是把具有人的基本形态的高等动物培养成为具有人的基本素质的真正人的教育。
素质教育中的素质,指的是人在先天基础上通过后天环境影响和教育训练所获得的内在、相对稳定并长期发挥作用的身心特征及其基本品质结构,通常又称为素养。主要包括人的道德素质、智力素质、科学素质、身体素质、审美素质、劳动技能素质等。
1.素质的内涵
素质概念,来自生理学,是指有机体与生俱来的某些生理解剖特点,主要是神经系统,尤其是大脑以及感觉器官和运动器官的生理解剖特点。它们通过遗传获得,故又称遗传素质。素质是能力形成和发展的自然前提,在人的发展中起物质基础和必要的条件的作用。本文所说的素质,是社会学、教育学中的概念,是指公民或某种专门人才的基本品质,如国民素质、民族素质、干部素质、教师素质、作家素质等,这些都是个人在后天环境、教育影响下形成的。综合起来讲,素质是指个人先天具有的生理、心理特点和后天通过环境、教育获得的基本品质。先天获得的遗传素质是后天形成基本品质的物质前提,而后天的环境与教育则是先天遗传素质能否发展的条件。素质是一个人从事某一工作必备的基础和条件。
关于人的素质的基本理论,目前主要有五种观点:一是“要素说”,认为人的素质是由品德、智力、体力等多种要素组成的;二是“构成说”,认为人的素质是由自然生理素质(先天遗传)、社会文化素质(后天习得)和心理素质(个性品格)构成;三是“发展说”,认为人的素质是由三个发展阶段形成,即由心智全面发展(观察、记忆、思维、想像、实践能力等)到身心全面发展(生理与心理素质的统一),再到个体与社会协调发展(形成思想、能力、品格等);四是“能力说”,认为人的素质不是各因素静态的总和,而是动态性的,其中任何一个因素的变化都会影响整体素质的变化,并且认为素质是能力(事实上,能力只是素质的外在表现);五是“统一说”,认为人的素质是其构成要素的“质”与“量”的统一,动态与静态的统一,具有整体性、社会性与适应性。总而言之,人的素质,指的是人在先天禀赋的基础上通过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而发展形成的人的主体性品质,即人的品德、智力、体力、审美等方面品质及其表现能力的系统整和。
2.素质教育的基本涵义
国家教委主任朱开轩同志指出:“素质教育从本质上说,是以提高全民族素质为宗旨的教育。素质教育是为实现教育方针规定的目标,着眼于受教育者群体和社会长远发展的要求,以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学生的基本素质为根本目的,以注重开发受教育者的潜能、促进受教育者德智体诸方面生动活泼地发展为基本特征的教育。也就是说,素质教育要面向全体学生,而不是面向少数学生,要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而不是单纯应付考试,要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而不是让学生被动地、机械地接受知识。”
素质教育的内涵:面向全体学生,培养学生个性发展,促使学生全面发展,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
素质教育的概念: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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